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完成学习任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以便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院办产业的生产活动、环境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院内治安维护工作、合适的社会活动、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等。
第二条 学生个人自行在院外兼职工作,应限于假期,不能影响学习。
第三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不影响学习,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在院办工厂实习除外。
二、申请程序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对象为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5、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批,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
三、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院成立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院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学期开学初2周内,须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遵循贫困生、优秀学生优先原则,选派学生凭《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
第十条 校园内其他单位用工,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用工单位以海报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持《勤工助学上岗证》报名应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按照岗位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校园内其他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勤工助学领款单》,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及安全自负;在学院从事勤工助学其间如有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勤工助学表现突出的同学,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可用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四、资金、报酬和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勤工助学基金解决。
第十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按实际工作量*每小时标准计算。每小时标准8元。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 由用工部门每月20日前汇总《勤工助学领款单》至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学院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统一打款至学生账户。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