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依据学院教学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学院表现进行合理、科学地评价,得出学生综合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等)及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依据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测评,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2.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成绩、思想道德表现、遵章守纪等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登记、统计、收集数据和资料保存。
3.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三周后对学生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测评。
第二章 综合测评
第六条 综合测评包括学习综合成绩(包括附加分)和德育成绩(包括附加分)两部分。
学习综合成绩(包括体育)=∑(单科期末总评成绩×单科学分)/(100×∑学分);
单科成绩以期末总评成绩计;补考的学生以第一次补考成绩计(补考合格的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的,以补考实际成绩计);缓考的以实际卷面成绩计。
德育成绩以《学生德育评分表》计。
第七条 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其中五级计分制成绩按下列方法折算:
优 | 良 | 中等 | 及格 | 合格 | 不及格 | 旷考、作弊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60分 | 实际考试分数计 | 0分 |
第八条 综合成绩附加分。
1.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加分标准:通过CET-4加10分;CET-6加12分;雅思6分,加14分;托业605分,加14分;托福65分, 14分;
2.通过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加10分。
3.参加学科、技能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4、12、10、8分。
(2)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
(3)获市、区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
(4)获得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8、6、4、2分。
(5)获得二级学院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6、4、2、1分。
相类获奖者,参照上述标准加分;以上各项可累计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最后加分总数除以1000,再加入“学习综合成绩”,得出最终“学习综合成绩”。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意见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开学第三周后进行,采取个人申报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照条件、比例,按专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参评对象:一年级、二年级在校学生(三年级参加优秀实习奖、优秀毕业生评选)
1.一等奖学金:综合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排名前5%,考试、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按五级计分制必须为优以上),德育成绩不低于90分;
2.二等奖学金:综合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排名前10%,考试、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按五级计分制必须为良以上),德育成绩不低于90分;
3.三等奖学金: 综合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排名前15%,考试、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按五级计分制必须为良等以上),德育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按照规定缴费注册者;
2.学年内受到学院通报及以上批评者;
3.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及违禁品者;
4.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观看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取消相关同学的评奖资格;
5.在宿舍向外投掷杂物或是燃放鞭炮等,或是故意起哄闹事,取消相关同学的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额度: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比例 | 5% | 10% | 15% |
金额 | 1500元/学年 | 1000元/学年 | 600元/学年 |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班在辅导员主持下,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1.总结:学生自我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学习、工作和遵章守纪等方面表现,所取得的成绩、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2.评分:班级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组织下,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德育考核测评表》。
3.审核: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公示结果,报学生领导小组讨论认定。
5.审批:经学生领导小组讨论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评选结果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发放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