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财务处2016-10-11访问数:1931


 [ 主持人]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政策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陈思益处长,他将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提问。陈处长,您好!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对此,陈处长您怎么看?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2014年9月10日的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就曾发表讲话称,要借改革创新的“东风”,推动中国经济科学发展,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态势。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随后他多次对大众创新创业做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将此作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且提升到中国经济转型和保增长的“双引擎”之一的高度,显示出政府对创业和创新的重视,以及创业和创新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意义。

    [主持人]今年国家再次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陈处长,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主持人]人是创新创造关键因素,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国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呢?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是的。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创业就业中的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支持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江苏省的限额标准是9600元。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该公告简化了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陈处长,你能介绍一下吗?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是的,该公告简化了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一是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二是取消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需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三是简化了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及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游客]我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请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按年末数计算吗?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网友游客]陈处长,有一个问题请教: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您好!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游客]陈处长,您好!我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上有没有优惠政策的?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您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了享受该政策应满足的条件,您可以查看对照一下。

    [网友游客]请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中要求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具体要求么?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以外,还应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网友游客]企业所得税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这里的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您好!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网友游客]我是大学生,我想从事个体经营,我想问一下有什么税收优惠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您好!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江苏省的限额标准是9600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可以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离校可以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网友游客]还有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可以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游客]陈处长,您好!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现在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是不是也可以纳入加计扣除基数?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网友游客]您好请问除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目前,小型微利企业除了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把国家出台的其他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用活。比如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照研发费用支出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网友游客]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2014年后购进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可以享受加速折旧,那么我们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嘉宾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您好!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会计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

    [网友游客]我想问一下,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嘉宾 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 陈思益]有的。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上述减征幅度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减征幅度的50%计算。需要指出的是,残疾人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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